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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减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引用本文:马子喆,朱立兵.论减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华章,2011(11).
作者姓名:马子喆  朱立兵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00
摘    要: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罪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中惩罚与教育、与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鼓励罪犯认罪伏法加速改造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减刑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弊端,不能更好的考验罪犯在监狱是否进行了真实良好改造,此时减刑鼓励罪犯改造的功能将大打折扣.由于减刑的适用对象十分广泛除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外都可以使用,这就会使一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罪犯通过伪装的良好表现获得减刑在经过很长的服刑期后重获自由,再次对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定因素,从而不能有效的实现刑罚的严惩罪犯的功能.因此需要对我国的减刑制度进行改革.本文主张对减刑现存的程序进行改革.提出了改革方案,希望能够加以完善我国的减刑制度.

关 键 词:减刑制度  运行层面  改革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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