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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采访的法律边界
引用本文:李法宝. "偷拍"采访的法律边界[J]. 当代传播, 2006, 0(5): 53-55
作者姓名:李法宝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100875
摘    要:“偷拍”是电视记者隐匿自己的身份,运用隐藏的摄像设备拍摄并记录一般显性采访中不易获得的信息和材料的一种手段。在采访实践中,一些舆论监督的对象往往对记者有着防范心理,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公开身份就可能使正常的采访拍摄无法进行。从增强新闻评论性节目的真实性和现场感角度看,如果要想得到真实的情况,记者必须隐匿真实的身份,使采访对象在一种不被干扰的情况下按照常态进行。因此,记者只能采用“偷拍”的手段去揭示事实的真相。但是,在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明晰的今天,“偷拍”不仅唤起了人们对新闻伦理道德的关注,也引起了对“偷拍”的合法性讨论。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在民事诉讼中,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体,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同时也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新的司法解释有条件地让“偷拍”合法化,而且对“偷拍”得来的证据由绝对否定变为相对否定。

关 键 词:“偷拍”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采访实践 法律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 新闻评论性节目 电视记者 新闻伦理道德
文章编号:1009-5322(2006)05-0053-3

The legal edge for "hide-shooting"
Li Fabao. The legal edge for "hide-shooting"[J]. Contemporary Communications, 2006, 0(5): 53-55
Authors:Li Fabao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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