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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犯理解的新角度
引用本文:张磊.对合犯理解的新角度[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23(3):13-14.
作者姓名:张磊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相当数量的对合犯。对对合犯的理解有狭义、广义和最广义之分。对合犯应是指具有对应关系的双方实施了具有对应性之行为,并且至少有一方受到刑法上否定评价的法定犯罪形态。要对对合犯进行深入的理解,应建立在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关系的基础上。

关 键 词:对合犯  犯罪对象  行为对象
文章编号:1672-6022(2006)03-0013-02
收稿时间:2006-01-17
修稿时间:200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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