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遗”考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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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欧阳代发.“录遗”考辨[J].中国典籍与文化,19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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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欧阳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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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大学中文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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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录遗",《汉语大辞典》的解释是:清代科举制度,凡生员参加科考,录科未取,或未参加科试、录科者,在乡试前再行补考一次,名为"录遗"。经过录遗即可参加乡试。《辞海》的解释与此相同,《辞源》、台湾版《中文大辞典》的解释也相近,特别是都众口一辞说"录遗"是"清代科举制度"。但是,这种解释却有不够严密、不够准确之处。说不够严密,就是虽把"录遗"的过程说清了,但对什么是"录遗",却并未确切说明。其实,在《辞源》注明"录遗"解释材料所出的《清会典事例》三三七《礼部·贡举》中,本有简明扼要的解释:"录送遗才科举。"这才是"录遗"一词的意思,辞书上的解释是"录遗"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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