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幼儿园受牵连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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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民.第三人侵权,幼儿园受牵连担责[J].早期教育,2006(6):3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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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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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教育学院教育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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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暑假期间,幼儿园为了增加收入,把闲置的教室出租给某校美术教师开办暑期美术班。一天由于天阴,室内光线不好,美术班老师错把教室内的紫外线灯当作日光照明灯使用,结果有幼儿的背、脸、手臂被照伤了。美术班教师看事情不妙,赶紧脚底抹油——溜了。家长非常气愤,立即找到园方的值班老师,要幼儿园负责任。值班教师告诉家长,幼儿园只是出租房子,出了事应当找办班的当事人负责。可家长说:“我们报美术班,不是冲着美术教师来的,是冲着你们幼儿园来的,你们以只是出租房子为借口就把我们打发了,那不行!”气愤的家长一直把电话打到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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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幼儿园 第三人侵权 美术教师 美术班 暑假期间 家长 出租 照明灯 紫外线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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