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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认定的“艺术无价值论”批判与回应
作者姓名:付继存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中的版权授权机制研究”(16CXW01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作品认定的“艺术无价值论”是著作权法理论与实践的主流观念。“艺术无价值论”受审美无歧视、作品类型法定与开放艺术观三种观念的影响,这导致作品作为艺术形式的属性被忽视。事实上,审美无歧视仅支持作品的审美价值无著作权法意义,与作品为艺术形式并不冲突。作品类型法定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以及艺术创作的原生秩序。开放艺术观是对艺术创新的描述,体现的是艺术理论的多元性,而非艺术丧失规范意义的托词。艺术在作品认定中的价值在于将作品的基本特征界定为艺术形式,因而保护不属于艺术形式的客体必须采取法定主义,且符合多元艺术理论的各种艺术形式是“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解释边界。作品类型是艺术形式的细分,是权利差异化建构和在作品认定个案中进行类推的基础。

关 键 词:作品  艺术无价值论  艺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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