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美国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经历了从"零容忍"教育惩戒向"恢复性"教育惩戒的转变:"零容忍"教育惩戒凸显了"犯罪—惩罚"的教育惩戒理念,通过惩罚的威慑力来降低失范行为的发生;而"恢复性"教育惩戒则关注失范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强调多方主体间共同协商来修复伤害,最终培养学生"为他人负责"的责任意识和道德品格。两种教育惩戒的理念思维迥异,但具有目的价值上的一致性,均为教育惩戒权的重要内容,对我国当前教育惩戒权立法的启示:应将"零容忍"与"恢复性"教育惩戒相融合,妥善地把握"零容忍"教育惩戒的边界,在"恢复性"教育惩戒中重视育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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