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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草案)》的说明
作者姓名:王世福
作者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遵照《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我们拟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现仅就《草案》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我区暂先制定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条例和初等义务教育的学制年限问题 中央决定在我国逐步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同时指出,在经济落后地区,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不同程度的普及基础教育的工作。我区属经济落后,文化不发达地区,基础教育相当薄弱。所以,必须首先扎扎实实地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以便为进一步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奠定基础。为了避免目前紧缺的师资、经费等的使用过度分散,保证普及初等教育工作的急需,拟先制定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暂行条例,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条例待下一步再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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