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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刑法定性——以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为例
作者单位:;1.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刑法定性存在诸多争议,实践中主要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观点。明确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性质、所涉及法律关系、侵财行为类型是行为定性的前提,通过梳理相关争议理论学说,提出非法使用他人第三方网络支付账户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应当视为是刑法意义上信用卡支付的延伸,并在肯定"机器"可以被骗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非法使用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关 键 词: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  支付宝  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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