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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育优先发展的法律保障
引用本文:张文瀚,张斌英.《教育法》——教育优先发展的法律保障[J].集宁师专学报,1995(2).
作者姓名:张文瀚  张斌英
摘    要:全国人民关注教育界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热切盼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审议通过正式颁布了,并将于今年九月一日正式实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教育事业进一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对于确保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落实国家优先发展教育的重大决策,促进我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教育法》的颁布,是教育发展客观规律的反映,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它对于我们结束以往凭政策、文件、行政干预办教育的局面,走上依法治教,提供了法律保障。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所走过的曲折历程,实际上就是一部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断地探索教育发展的这一客观规律,揭示教育立法这一规律的过程。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即从一九五一年开始,政务院相继发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关于整顿和改进小学的指示》、《关于改革和发展中学的指示》,并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规,如1950年七月2 8日政务院批准发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专科学校暂行规程》、《私立学校暂行规程》等;经政务院批准,教育部于1952年5月18日发布了《小学暂行规程》、《幼儿园暂行规程》、《中学暂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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