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学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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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勤国,黄莹.民法学教学问题探讨[J].中国大学教学,19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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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勤国 黄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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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大学,广西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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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课堂讲授是民法学的基本教学形式。由于民法学在法律专业占据特别重要的地位。因而课堂讲授的优劣不仅涉及到民法学的教学质量,而且涉及到法律专业学生的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的规定和各地的具体实践,民法学的课堂讲授时间大致在120小时左右,一般安排在三年级,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首要的问题是教师该讲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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