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与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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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伟.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与责任承担[J].焦作大学学报,2004,18(1):3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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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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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焦作市检察院,河南,焦作,45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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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应以基于意思能力而确定的行为能力状况为一般标准,以财产状况作为确定欠缺行为能力人责任能力的例外标准。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应有限制的民事责任能力;公平责任的适用与责任能力的确定无关;亲权人与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的顺序应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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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然人 民事责任能力 判断标准 责任承担 中国 |
文章编号: | 1008-7257(2004)01-0034-03 |
修稿时间: | 2003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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