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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的主体性为本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必要性
引用本文:徐文虎.以人的主体性为本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必要性[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0(1):24-26.
作者姓名:徐文虎
作者单位:安徽工程科技学院人文系,安徽芜湖241000
基金项目:[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马克思批判观与当代中国现代性建构》(2006sK218)
摘    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当今世界各国解决纠纷的一种趋势。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也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彰显了当事人的主体性,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社会需要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供当事人选择。

关 键 词:民事纠纷  多元化纠纷解决  人的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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