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可预见性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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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富民.论合同法中的可预见性规则[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9(4):130-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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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富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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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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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2240045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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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可预见性规则是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法律文件用来限制违约方赔偿责任的基本手段.在考虑损失的可预见性的过程中,有许多因素影响着法官的判断,比如合同的价金等因素.可预见性规则与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实际操作的结果上非常接近.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应将损害分为“通常损害”与“特别损害”,并增加下述内容:如果损害是因为违约方的欺诈行为所致,那么即使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违约方也要对损害加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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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可预见性 违约 损害损害 Hadley法则 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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