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额金”制在我国刑法罪状中的引入 |
| |
作者姓名: | 胡同春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 |
摘 要: |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罪状中,有许多表明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数额要求.现在,数额的规定方式大概有两种,具体方式和抽象方式.具体方式规定的犯罪数额具有明确性,但过于僵硬;抽象方式规定的犯罪数额,具有立法稳定性,但过于笼统模糊.“日额金”,是以一日的收入情况或者其他资金数量为单位来规定罪状中的犯罪数额.这样规定的犯罪数额,既具有规定标准的明确性,又能使实际数额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可以解决我国罪状中犯罪数额规定的明确性与稳定性相互矛盾的问题.
|
关 键 词: | 罪状 数额 规定方式 " 日额金" 制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