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建设管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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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月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建设管见[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19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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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月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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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湖州师专政史系!3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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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特定的国情和立法环境.目前的法律体系已滞后于我国的实际需要,必须完善民商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监督法、国际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我国的社会及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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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立法环境 立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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