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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行为的反思与重构
引用本文:黄建文,薛向阳.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行为的反思与重构[J].常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2(3):76-79.
作者姓名:黄建文  薛向阳
作者单位:[1]常州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江苏常州213002 [2]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江苏常州213164
摘    要: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行为,从其性质上分析应当属于行政许可,公司登记机关对变更登记材料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而登记机关撤销变更登记则必须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为依据。

关 键 词:登记机关  变更登记行为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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