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行为的反思与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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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建文,薛向阳.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行为的反思与重构[J].常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2(3):7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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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建文 薛向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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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常州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江苏常州213002 [2]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江苏常州213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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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行为,从其性质上分析应当属于行政许可,公司登记机关对变更登记材料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而登记机关撤销变更登记则必须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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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登记机关 变更登记行为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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