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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范围和意义的思考
引用本文:余茂玉,曾新华.关于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范围和意义的思考[J].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64-69.
作者姓名:余茂玉  曾新华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在我国,传闻证据规则本身就有可能成为一种“传闻”的危险。因此,在建构我国传闻证据规则时,应首先将这些“传闻”排除。排除传闻证据的主要理由并不是传闻证据不真实和不可靠,而是若采纳该证据就剥夺了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对质询问权;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也不应当仅仅是指证人出庭作证不能,至少还包括迟缓的对质询问、先前的对质询问、双方当事人同意等,而且这些例外还必须符合其他特定条件;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无助于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恰恰相反,证人出庭作证是传闻证据规则得以运行的前提。

关 键 词: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  排除
文章编号:1672-8254(2008)01-0064-06
收稿时间:200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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