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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行政裁判中信赖保护原则之适用——以308份裁判文书为考察对象
作者姓名:戚建刚  王兆鑫
作者单位: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 教育部创新团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应急法学研究所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下产业知识产权风险治理现代化研究”(21&ZD203);
摘    要:运用统计方法,以结构化形式对涉及违法建筑信赖保护原则的308份行政裁判文书加以分析发现:66%案由是因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所作的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主动援引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诉求理由的有219份。就裁判结果而言,行政相对人援引并且法院采纳的有23份,行政相对人没有援引但法院主动适用并据此裁判的有39份;就理由叙明而言,法院适用或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需要权衡多种因素。围绕典型案例,违法建筑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的焦点问题主要是:未取得许可证是否可以直接认定涉案建筑违法并予以无偿拆除;法院直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时如何进行充分说理;法院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如何进行利益衡量。司法实践的启示在于,若要实现信赖保护原则制度化,需要对违法建筑作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之区分;完善违法建筑信赖利益行政补偿制度;优化违法建筑信赖保护司法审查规则;健全违法建筑信赖利益保护程序规定。

关 键 词:违法建筑  行政裁判  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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