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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
引用本文:刘永春,周谢东.论单位犯罪[J].天中学刊,2005,20(6):21-22.
作者姓名:刘永春  周谢东
作者单位:1. 黄淮学院,河南,驻马店,463000
2. 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河南,驻马店,463000
摘    要: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即合法性、团体性、财产独立性、独立意志性。单位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必须紧紧把握单位犯罪的特征、行为人代表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越权、行为人个人是否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关 键 词:单位犯罪  自然人犯罪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文章编号:1006-5261(2005)06-0021-02
修稿时间:200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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