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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一据记载邮政附加费的征收
作者姓名:张君业
摘    要:1993年8月13日,邮电部邮政总局印发邮政[1993]195号文,规定自同年10月1日起,收取附加费“一律不准在邮件封面上加盖或粘贴附加费标志”,特别强调“凡继续在邮件封面上加盖或粘贴附加费标志的,一律按不合格邮件处理并纳入质量考核”。

关 键 词:邮政附加费  邮件处理  邮政总局  质量考核  邮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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