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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及相关制度
摘    要:专利权的保护水平主要由一国的立法价值选择所决定。我国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宽限期制度,与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无法充分协调,导致宽限期制度有被架空之虞。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将"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解释为一种类似优先权的制度,以解决宽限期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冲突,明显超出了文义解释的范围,并不是圆满的制度路径。从美国专利法出发,限制现有技术的含义范围、先用权的权利来源,探索出一条较为合理的解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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