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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藏品影像化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
作者姓名:兰国红
作者单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摘    要:博物馆藏品的影像化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由此产生的影像资料也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但知识产权法对藏品影像资料只能提供弱保护,甚至在有些情况下不予保护。博物馆藏品影像化形成的数据库作为整体,可以受到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博物馆藏品的影像化一般不构成电影类作品,博物馆作为录像制作者,一般可对其录像资料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不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全部权利。博物馆藏品的影像化一般不构成摄影作品,如果他人对该等照片再次进行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则博物馆无权依据著作权法加以制止。这是博物馆藏品影像化蕴藏的巨大法律风险,应当采取措施适度降低风险。博物馆可以采用合同方式,制止合同相对人不当获取、传播影像资料;可以采用物理手段或者技术手段,增加再复制难度,降低再复制的商业价值;也可以适度控制投资规模,降低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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