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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解散后诉讼主体的确定
作者姓名:熊晓震  杨志超
作者单位:1.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205
2. 山东政法学院(筹),山东,济南,250014
摘    要:公司解散过程中诉讼主体的混乱,是我国现阶段公司解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合理科学地确定公司解散后的诉讼主体,是解决现阶段公司解散实践中纠纷频生的重要途径。确定公司解散后的诉讼主体,既要从法理和法律规定出发,又要充分考虑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和诉讼效率。在被解散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如果被解散公司已经成立清算组,应由清算公司作为原告,而将清算组作为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如果被解散公司未成立清算组,股东或是董事会以自己名义或是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起诉;对仍然坚持起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在公司被解散后成为被告的情况下,已成立清算组的,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清算组列为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未成立清算组的,应当根据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被告。

关 键 词:公司解散  诉讼主体  清算组
文章编号:1673-9329(2007)04-0022-02
修稿时间:200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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