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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主体资格的灵活性
引用本文:张秀仕.论合同主体资格的灵活性[J].雁北师范学院学报,2000,16(1):37-38.
作者姓名:张秀仕
作者单位:大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经过对《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及已废止的《经济合同法》的比较研究,认为《合同法》在合同主体合法资格的认定上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特点,《合同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关 键 词:合同法  民法  合同主体资格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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