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几年来,全国已有近百所高校相继试行了校长负责制,并巳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试行的时间不长,外部条件尚未同步配套,因此,试行中的许多做法带有过渡性质,还很不完善;学校内部许多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学校独立法人的地位和校长在学校的中心地位尚未得到真正确立;试行时制定的校长负责制工作条例或暂行条例,都没有法律效力,不为社会所承认。显然,这里的关键是立法问题。如果校长的权力、地位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障,校长就难以全面负责,新体制也就难以顺利推行。高教界迫切希望国家能尽快通过立法,使正在进行校长负责制试点的高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尚未实行的高校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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