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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
作者单位:
;1.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 要:
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通知主体的规定过于狭隘。各国就债权让与通知主体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形式上看是立法设计的不同,实质是价值选择的差异。基于债权财产性质、让与通知的性质和公平原则的要求,我国法律也应允许债权受让人为让与通知主体。
关 键 词:
债权让与
让与通知
让与人
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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