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体罚或侮辱、侵害学生人格尊严行为性质的界定与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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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华东.关于体罚或侮辱、侵害学生人格尊严行为性质的界定与分析[J].现代教育科学,19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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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华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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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教育科学院!13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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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中小学教育中,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学生的行为,严重损害教师形象和名誉;侵害学生人格及身心健康,干扰学校正确教学秩序.这也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早在1952年4月,我国教育部就曾发布废止家长专制式的教育方法,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教育政令.近十几年来,为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现“依法治教”的需要,我国立法机关相继制定了诸多教育法律法规。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在教育方面身心健康发育,特别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保护性条款,其中把禁止体罚和禁止侮辱学生人格的条款作为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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