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与世贸组织"TRIPS"关于商标保护规定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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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莫婷婷.我国《商标法》与世贸组织"TRIPS"关于商标保护规定的比较[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7(6):107-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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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莫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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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桂林,54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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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TRIPS"对商标定义的规定比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更为宽松,其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记的特殊规定也更为具体.而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延期则较长,对商标管理的规定更严格,对商标专用保护的范围更为广泛,驰名商标规定的门槛也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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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商标 保护 比较 |
文章编号: | 1006-9410(2007)06-0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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