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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药品商品名的保护与“在先权利”的关系——从一个案例谈起
引用本文:瞿友胜.谈药品商品名的保护与“在先权利”的关系——从一个案例谈起[J].中国专利与商标,2009(2):59-65.
作者姓名:瞿友胜
作者单位:东莞市中正知识产权事务所主任
摘    要:根据我国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药品名称必须得到国家药监部门的批准,药品名称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我国《药品管理法》与《商标法》都明确规定,药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以药品商品名申请注册商标,不在禁止之列,甚至得到国家药监部门的支持。

关 键 词:药品管理法  商品名  通用名称  案例  权利  保护  《商标法》  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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