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条款的存与废——对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的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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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颜辉 蒋杂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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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法学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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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将"禁止自带酒水"定性为"霸王条款"之后,引起诸多争议,也引发消费者剩余减少、消费者成本增加等诸多负面效应。"禁止自带酒水"的实质是经营要约行为,并没有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为化解酒水之争,应转变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改善企业经营理念,同时建立行业规范的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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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餐饮业 禁止自带酒水 消费者 自由选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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