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的合同保护 |
| |
引用本文: | 罗勇.创意的合同保护[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6(10). |
| |
作者姓名: | 罗勇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创意产业作为产业升级的必然选择,其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创意的实质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具有一定价值的信息,具有诸如无形性、不易控制性、易逝性等特点。保护信息最好的办法显然是将其作为权利人的私产——授予权利人知识产权。但是,过多的信息被排他独占,会导致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观念被某些人所垄断,从而阻碍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的发展。为了协调权利人、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只将很有限的思想观念赋予了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并设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