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对公民道德的担当 |
| |
引用本文: | 檀传杰.宗教对公民道德的担当[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4):8-9. |
| |
作者姓名: | 檀传杰 |
| |
作者单位: | 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安徽安庆,246133 |
| |
摘 要: | 公民道德不是无根的,与其他道德类型一样,它必须被某些实际的力量所担当。所谓道德担当,“就是指对于社会道德价值、原则、规范的提供或制定,社会道德内容之合法性的论证,社会道德的教化和推行,社会道德之环境的营建等这些作业内容的承担、担负或担当。社会道德担当问题要追问的是,谁、以及如何在对社会道德进行这些作业,从而使某一社会的道德呈现为如此的状貌;哪些力量应对社会道德负怎样的责任。
|
关 键 词: | 宗教 公民道德 道德价值 原则 规范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