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制约机制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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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崇波.论新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制约机制的完善[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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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崇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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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它们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职能不同,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如何正确协调好三机关的相互关系,是关系到能否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重要问题。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宪法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实践证明,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诉讼程序和某些诉讼制度上存在着弊端,特别是监督制约不力,以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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