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系列讲座(三)——教育行政措施(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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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韶峰.教育行政执法系列讲座(三)——教育行政措施(下)[J].江苏教育,19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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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韶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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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法规,较为常见的教育行政措施形式有如下几种: 一、命令 命令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职权强制要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种行政措施无需相对人的同意或申请。如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学校拒绝招收依法应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此处的“责令”即为行政命令。 二、通知 通知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职权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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