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民事审判模式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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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伍玉功.论我国现行民事审判模式的选择[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0,21(2):3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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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伍玉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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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硕士研究生,湖南长沙410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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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审判模式可分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又分为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和前苏联的超职权主义。我国不能选择超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及混合主义,只能选择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因为它较容易发现真实,更富有效率和效益,符合民事审判模式改革的价值取向;同时它也适合我国的法治国情,较容易被我国所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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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审判模式 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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