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教职人员的研究进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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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教师进修的特色“在职人员为发挥勤务效率及提高业务能力,有权享有进修机会”(《地方公务员》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教职人员为尽其职责,必须不断地进行教学研究和提高修养”(《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这两项条例相比较,对普通公务员与教职人员的研究进修有基本差别——对普通公务员是:应该给他们研究进修的机会;而对教师则要求有不断地努力提高研究进修水平的自觉性。《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要求教职人员“通过教育活动为全体国民尽特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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