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法律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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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志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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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二系,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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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企业制度的广泛推行,使得社会生活中的股权质押越来越多。相对于动产质押,股权质押理论上的研究还有待深入。股权质押在质押标的、公示方式等五个方面不同于动产和普通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质权的生效。我国《担保法》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建议进行必要的修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时,没有必要设置“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前置程序,文中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质权人主要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代位权等六项权利,并承担妥善保管出质股票等项义务。本文对于完善股权质押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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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担保法》 股权质押 法律制度 质权人 优先受偿权 股权代位权 公司法 |
文章编号: | 1008-2816(2004)04-0103-04 |
修稿时间: | 2004-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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