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民事主体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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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静雯.宋代的民事主体范围[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31(12):6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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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静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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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商丘师范学院法学院,河南商丘,47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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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封建社会发展到宋代,其阶级结构呈现出与前代截然不同的特点,中国中古时期的良贱制度发展到宋代已经趋于消亡。宋代民事法律主体的范围有所扩大,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阶级结构,在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的影响下,宋代过去处于贱人地位的阶层从传统的等级枷锁中解脱出来,成为契约关系的当事人,人身依附关系大大缓解。他们不再是主人的私属,与其他平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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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宋代 民事主体 等级制度 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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