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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法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合理性分析
引用本文:卢圣晶.对公司法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合理性分析[J].科技广场,2007,2(12):80-84.
作者姓名:卢圣晶
作者单位:赣州技师学院,江西,赣州,341000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环境的巨变,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呼声不断提高,作为公司资本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备受考验。最低资本额制度究竟可以承载怎样的功能,有无存在的必要,如何设置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值得探讨。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尤其是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过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引发的弊端已为理论和实践所证明。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公司法没有选择将其彻底取消而是保留了这项制度并适当的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仅适应了国际潮流,也赋予了最低资本额制度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应承载的功能。本文将从各方面对其合理性及意义进行分析。

关 键 词:公司法  注册资本  利益均衡  效率  公司信用
文章编号:1671-4792-(2007)12-0080-05

The Reasonable Analysis on the Minimum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Law Lower Limit
Lu ShengJin.The Reasonable Analysis on the Minimum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Law Lower Limit[J].Science Mosaic,2007,2(12):80-84.
Authors:Lu ShengJi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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