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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小学校与未成年学生法律关系
引用本文:劳凯声.试论中小学校与未成年学生法律关系[J].学科教育,2014(6).
作者姓名:劳凯声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北京,100048
摘    要:学校与其未成年学生所构成的是一种在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可称为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时如果由于过错伤害了学生的身体,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应当界定为侵权法律关系,适用侵权行为法进行调整.公立中小学校是具备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但由于其并无独立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能力,从而产生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之间的扭曲.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把学校的办学风险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弥补学校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不足.现行教育制度要求年满6岁、进入小学的未成年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以适应学校的学习与生活,然而现行法律却以10岁为界来区分未成年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矛盾给学校办学提出了新问题.为了协调和统一法律制度与教育制度,有必要重新划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年龄界限.

关 键 词:中小学校  未成年学生  教育法律关系  安全保障义务

The Legal Relations betwee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and Minor Students
LAO Kai-sheng.The Legal Relations betwee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and Minor Students[J].Journal of Subject Education,2014(6).
Authors:LAO Kai-sheng
Institution:LAO Kai-she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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