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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再教唆犯罪
引用本文:郑莉芳.浅议再教唆犯罪[J].许昌学院学报,2005,24(3):146-147.
作者姓名:郑莉芳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摘    要:再教唆犯罪与教唆犯罪一样具有可罚性,其理论依据主要在于三种属性说,实践依据主要在于教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再教唆犯罪从行为主体上讲属于一般主体,在主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关 键 词:再教唆  二重性  可罚性
文章编号:1671-9824(2005)03-0146-02
修稿时间:200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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