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法"降北者身死家残"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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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科学.军法"降北者身死家残"述论[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27(10):2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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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科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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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历史系 安徽合肥23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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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承蒙导师刘信芳先生多次指导,深铭谢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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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传世文献的记载,我们可以得知:先秦时期的军法中有"降北"之罪。出土文献中也能找到这些军法刑名,而且还证实了相应的刑罚:"降北者身死家残",即在对敌作战时,战败逃亡、投降敌人者要被处死,他们的家人也要被处死或没收为官奴婢。秦汉军队严格适用这条军法以保障战争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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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银雀山汉简 敦煌汉简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军法 降北 身死家残 |
文章编号: | 1007-1792(2007)10-0211-03 |
修稿时间: | 2007-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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