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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立废选择
引用本文:滕晓春,孟少华.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立废选择[J].滨州师专学报,2004,20(3):35-37.
作者姓名:滕晓春  孟少华
作者单位:[1]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2]中捷律师事务所,山东滨州256600
摘    要: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民事司法改革中的立与废的问题,应从对这一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自身特点以及我国的社会环境、司法状况等各项因素的综合分析中寻找答案。鉴于世界司法改革的趋势主要是程序的简易化,小额诉讼程序自身又具有特殊的独立适用的程序价值,且与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相吻合,我国应该接受并确立小额诉讼程序。

关 键 词:小额诉讼程序  简易化  司法改革  民事诉讼程序  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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