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工资的“法宝”不能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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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矛心.扣工资的“法宝”不能用[J].四川教育,19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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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矛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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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县某乡去年制定了一项制度,规定了小学一、二年级合格率达不到60%,三、四年级达不到50%,五、六年级达不到40%的,任课教师就要受到经济制裁,差1%就扣全年工资总数的0.2%。实施结果,全乡半数以上的教师受惩罚,最多的被扣工资115元。类似情况,何止三、五例。更有甚者,还以此为“法宝”,高高祭起,广为传播。事至此,岂不悲哉! 教育是门科学,教育教学各有其特殊的规律。考试分数高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用经济制裁的手段刺激教学质量提高。也许在一段时间能收到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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