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领域包税条款的效力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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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正保,刘肖江,高强.网络司法拍卖领域包税条款的效力分析[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22(6):3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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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正保 刘肖江 高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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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财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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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网络司法拍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引起的涉税争议频发,各地各级法院因缺乏对包税条款属性、效力的统一认识,呈现出认定包税条款有效、认定包税条款无效以及认定包税条款部分有效的三种不同裁判路径。在税法原则视角下,包税条款中的意思自治逾越了公法下的税收法定原则,且不利于税法调控功能的实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视角下,包税条款有违格式条款中的公平原则;在实际执行视角下,包税条款也使买受人利益严重受损。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细化网络司法拍卖司法解释的同时,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同合作,向买受人履行拍卖前的告知义务,并且统一规定拍卖价格为增值税含税价,以期减少网络司法拍卖领域包税条款的涉税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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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司法拍卖 包税条款 税收法定 意思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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