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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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丽伟.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9(3):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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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丽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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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秦皇岛,06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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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合理的,但这只是从整体上所做出的判断,不能绝对化,应有一定的限制或例外:货币及无记名有价证券印使为盗赃,也适用善意取得;以公开拍卖方式或在公开交易市场受让的赃物,应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对于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设定一定的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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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 赃物 刑事案件 中国 物权制度 |
文章编号: | 1008-469(2004)03-0029-02 |
修稿时间: | 2004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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