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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双方自愿试用期也不得任意延长
摘 要:
<正>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试用期为四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1200元/月,此后按2400元/月计算。考虑一时难以就业,为获得该份工作,我只好答应。如今四个月已经过去,而我觉得自己在试用期间所付出的劳动、创造的效益与所得到的工资之间实在悬殊,曾向公司要求给予补偿,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彼此都必须遵照执行,我自然无权反悔。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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