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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要向著作权人付酬
摘    要:近年来,国内音像出版单位和其他单位引进境外录音制品在境内复制发行时,因授权方和引进方在授权合同中未约定向词曲作品著作权人付酬事项,引起了不必要的纷争。为避免今后再发生此类纠纷,进一步规范引进境外录音制品合同,国家版权局最近发出《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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