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健全刑事证人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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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欣生.浅谈健全刑事证人法律责任[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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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欣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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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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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人,是指经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传唤,负有义务提供自己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或与被告人身份有关的一切情况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据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就是直接或间接了解刑事案件某种情况,并具有作证能力的自然人。由于证人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所以他既不能自由选择或指、定,也不能由别人更换和代替,他永远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而且,证人证言作为一种最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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